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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担保合同,是指为保障相关权利人海事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依照约定或法定的顺序、方式担保相关权利人的海事债权得到清偿的合同。海事担保合同具有多种表现方式。例如,根据《海商法》第 188 条规定,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海商法》第 202 条第1 款、第2 款规定,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人银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4.html
除却上述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涉及的相关与海事海商有关担保的规定,也是海事担保合同的重要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港口货物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以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为担保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海洋开发利用等海上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申请实现以 5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案件等。当事人因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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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4.html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海事担保,以及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申请实现以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案件等,均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首先,作为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 条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4.html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就具体情形而言,如果是涉及港口货物、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的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应以担保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以船舶为担保的,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为担保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海洋开发利用等海上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证和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地域管辖规则,并最终依据海事法院地域管辖划分的规则确定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中的第259条、第265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地域管辖划分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海事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4.html
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标的物所在地一般可理解为担保物所在地。另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
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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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4.html
如果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审理涉及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商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则首先还应依据《海商法》第 269 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海事担保合同纠纷和海事请求担保纠纷两个案由之间的区别。海事请求担保纠纷主要是当事人为申请海事强制措施,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措施提供担保所引发的纠纷。而海事担保合同纠纷主要是当事人从事海商交易中为担保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因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
纷。其次,应注意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虽然独立保函和信用证具有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不具有担保法所规定的具有从属性特征的担保,但在目前的案由体系下,可以纳入海事担保合同纠纷的范畴。再次,还应注意与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的区别。如果所争
议的担保形式为船舶抵押合同纠纷,则应以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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