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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管理人等为船舶的日常经营、运输生产,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但此类借款合同对款项用途有着明确的约定,即所借款项系用于与船舶的日常经营、运输生产相关的目的。如果所借款项不是用于船舶的日常经
营、运输生产,则不属于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仅仅是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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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5.html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 49条的规定,为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该类案件的管辖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5.html
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中的第259 条、第 265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地域管辖划分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海事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5.html
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另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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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5.html
如果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审理涉及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 12 章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则首先还应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 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5.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1.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如果款项用途与船舶营运无关,则不应将案件确定为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在立案阶段,对于初步证据表明讼争合同系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或者难以判断所借款项是否用于船舶日常经营,可依据该案由确定,具体案件事实和最终案由在实体审理阶段再加以解决。
2.在第三级案由之下,还分别存在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拆解、抵押等合同纠纷,如果所借款项系用于船舶修理、改建等,因船舶的修理和改建与维护船舶的日常经营能力密切相关,但在具体案由的确定上,亦应确定为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如果船舶的修理、改建纠纷不涉及或不主要涉及借款争议,则仍应分别确定为船舶修理、改建合同纠纷。如果所借款项系用于船舶买卖、建造、拆解,因船舶的买卖、建造、拆解与船舶的日常营运无直接关联,因此分别确定为船舶买卖、建造、拆解合同纠纷为宜。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48条和第61条的规定,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如果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设定担保所借款项
系用于船舶营运,债权人一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基于担保的从属性,在确定案由时,可以确定为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如果所借款项与船舶营运无关,可以确立为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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