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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赔保险是保障与赔偿责任险的简称,是由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船舶代理人或货运代理人组成的相互保险的组织(船东互保协会,简称 P&IClub),收取人会船的保险费,为会员可能承担的责任提供保险的一种保险方式。船东互保协会提供保赔保险服务不以盈利为目,其承保的风险一般是船舶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主要包括对人的责任、对物的责任、对费用的责任、油污责任、清理沉船沉物的责任和根据拖带合同产生的责任等。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船东所承担责任风险的增多,互保协会也发展出一些新的险别,不同的互保协会章程各不相同,承保的风险虽不尽一致,但大同小异。船东互保协会实行的是会员制,不以营利为目的,还对会员提供保险赔偿之外的相关服务。目前世界上95%以上的远洋商船都参加了互保协会,保赔保险成为海上保险中的重要险种之一。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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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7.html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属于都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6条第 2 款第 4项的规定,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是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7.html
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中的第259 条、第26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地域管辖划分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海事法院。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当事人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外,当事人还可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4项所列举的海事法院作为可协议选择的法院。另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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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7.html
航运实践中一般将保赔保险定性为海上责任保险,但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中并无专门针对保赔保险的规定。一方面,《保险法》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商业保险,《海商法》所规范的海上保险也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另一方面,从事保赔保险的船东互保协会是由入会会员组成,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更多具有互助的性质。因
此,现行立法缺乏对保赔保险的专门性规定。考虑到保赔保险的会员封闭性、互助性和不以盈利为目的之特征,涉及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的争议,首先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产生争议的,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并类推适用《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编和《保险法》中的相关原理。另需要注意
的是,航运实践中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也推出了针对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险,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此类保险服务与船东保赔协会提供的此类服务,应注意商业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船东互保协会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法律适用时,在理念上可能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对两者进行适度区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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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以通海可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涉及以通海可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
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赔合同时,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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