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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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是指打捞人提供人员、技术和设备,对海上、通海水域的沉船、沉物等沉没物及水上漂浮物实施相关打捞,包括扫测、探摸等行为,沉没物和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向打捞人支付相关费用和报酬的合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自行与打捞人就打捞事宜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的打捞合同,以及经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限期打捞,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与打捞人经协商一致订立的打捞合同。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0.html

当船舶或其设备、货物等沉没或漂浮于航道、锚地、生产水域,影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捕捞养殖、工程建设或其他水下作业,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等,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等未能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通知如期打捞,还可能发生强制打捞的问题。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采取强行起浮、拖曳、清除或解体措施等强制打捞,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等承担。对强制打捞情形下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看法。打捞人受海事行政机关指派完成打捞作业后,谁有权向责任人索赔,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海事行政机关指令打捞公司采取打捞措施属于行政代履行,打捞公司与责任人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打捞人不能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起诉责任方,而应按照由行政代履行的相关程序规则进行;二是应由打捞公司向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应由海事行政机关向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在现行法体系下,行政代履行的观点可能依据更为充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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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0.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73条的规定,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打捞清除纠纷案件属于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打捞合同纠纷是有关各方依据所订立的民事合同进行打捞清除而发生的纠纷。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6条第1款的规定,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
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该类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因此,就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而言,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相应辖区的海事法院管辖。至于各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则应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0.html

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中的第259条、第 265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地域管辖划分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海事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0.html

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另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
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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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0.html

如果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17 章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海上交通安全法》《打捞沉船管理办法》《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亦为适用依据。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则首先还应依据《海商法》第
269 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1 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另外,根据《海商法》第 268 条的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海商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利益。若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应适用条约的情形,关于
国际条约和当事人约定应适用的法律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07 号指导案例,应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条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与打捞人就打捞事宜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的打捞合同,以及经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限期打捞,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与打捞人经协商一致订立的打捞合同,因该两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本案由予以确定。强制打捞情形下,依据目前的相关规定,可考虑将因强制打捞纠纷确定为海事海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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