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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务合同,是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包括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就船员在船上提供服务,船舶所有人向船员支付工资或报酬的合同。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船员劳务合同是从广义上理解,既包括狭义的船员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也包括船员劳动合同。在传统民事审判领域,存在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分,《民事
案件案由规定》也采用两个案由,分别对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作了规定。但在海事立法和海事审判领域,《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海事海商案由部分均只使用了“船员劳务合同”这一表述。虽然此处所指“船员劳务合同”涵盖了船员劳务(即狭义的雇佣)合同纠纷、船员劳动合同,但长期
以来立法和司法文件毕竟未明确使用“船员劳动合同”这一措辞,与传统劳动争议所使用的措辞未能完全对应,由此导致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对船员劳务(含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路径在认识上不完全一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2.html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其中第24 条使用了“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的表述,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区分了“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劳务合同”(即狭义的雇佣合同),2020 年9 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在第1条和第2条也在措辞上对船员劳动合同和船员劳务合同进行了明确区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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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2.html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2.html
关于船员劳务合同(广义,包括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的主管问题,有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确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2002年6月10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进一步明确,船员劳务合同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涉及船员工资等处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不受仲裁前置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吸纳了复函的内容,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2.html
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渐出现了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中,船员的诉讼请求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即船员的诉讼请求与船舶优先权无关的情况,此类案件是实行仲裁前置还是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海事司法实践仍不统一。因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船员工资等具有船舶优先权性质的请求强调的是产生于“在船上工作”,对于
船员在陆地上从事管理工作或其他工作而与船舶所有人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争议,以及非船员与船舶所有人的类似争议,因均与船上工作无关而不涉及船舶优先权问题。对此,海事审判实践和理论中逐步出现了区分“上船服务”与“非因上船服务”的声音,提出前者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一样实行仲裁前置,首先交由专
业劳动仲裁机构先行仲裁,这样反而更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更有利于船员利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10 年通过电话答复的方式肯定了这一做法。2016 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主要是解决收案范围问题,未进一步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2.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草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所有的船员劳动合同,不论是否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应一律实行仲裁前置。另有观点认为,海事法院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对于处理涉船员纠纷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海事法院直接受理此类纠纷有助于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2.html
与船员有关的所有纠纷,不论是劳动合同纠纷海事劳务合同纠纷,不论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是否相关,应一律交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不实行仲裁前置。2020年9月2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时,对海事审判实践中区分“上船服务”与“非因上船服务”的做法予以吸纳。该司法解释第1 条明确规定,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依据该规定,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无关、不涉及船舶优先权问题的,争议实质上属于普通的劳动争议,应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按“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程序处理。而对于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有关的劳动争议,以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仍应由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直接受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2.html
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 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海事实践中,对于涉内河船船员纠纷的案件管辖,以及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也可参照这一管辖规定办理。[法律适用]如果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审理船员劳务合同(广义,含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实体法方面主要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海商法》,程序法方面主要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则还应依据则首先还应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 条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另外,根据《海商法》第268 条的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海商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2015年8月29日,我国已批准加入《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目前已对我国生效。若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应适用公约的情形,关于公约和当事人约定应适用的法律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07号指导案例,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员劳动合同和船员劳务合同(狭义)的区分是确立案由的难点所在。因目前境外船东与中国船员、境外船东与外国船员无法建立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因此,航运实践中狭义的船员劳务合同,主要包括境外船东与中外船员之间的合同。另外,从事沿海内河运输的个人船东、从事渔业捕捞的个人船东等雇用船员提供服务,以及具
备用人单位特征的公司临时雇用船员从事短期劳务工作等,实践中较多被认定为劳务合同。
另需注意的是,船员在一个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同时涵盖与船舶优先权有关的事项和与船舶优先权无关的事项,为方便船员诉讼,避免要求船员拆分诉讼请求分别通过仲裁前置和直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徒增当事人的诉累,海事法院可以考虑对两类请求一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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