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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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是指供应商向船方提供船用物料和备品,船方向供应商支付货物价款的合同。船舶物料和备品种类繁多,依不同标准可做不同分类。根据物料和备品的自身形态,可分为燃润料及水、黑白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化学品、电工材料、各种工具等;根据物料和备品的用途,可分为甲板用品、轮机用品、消防
救生设备、船舶电气设备、钢丝绳及索具、集装箱绑扎件、包括防爆工具在内的各种工具及其他常规物料。与为保障船员在船上正常生活相关的生活物资,也属于船舶物料和备品的范畴。总之,船舶物料和备品是保障船舶正常营运、船员在船正常生活的重要物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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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3.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案件,该类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该类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因此,就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而言,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相应辖区的海事法院管辖。至于各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则应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3.html

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中的第259 条、第265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地域管辖划分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海事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3.html

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另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
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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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3.html

如果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审理涉及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9 章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则首先还应依据《海商法》第 269 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 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另外,根据《海商法》第 268 条的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海商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利益。货物买卖合同领域有代表性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是公约成员国。若案件存在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形,关于国际条约和当事人约定应适用的法律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07号指导案例,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3.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性质上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第9章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在船舶营运存在如下情形时,在案件受理和审理阶段,需要准确识别供应商的合同相对方:(1)船舶经营系以光租经营、挂靠经营、合伙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经营;(2)船舶物料和备品是由相关工作人员实际接收和签字,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视为哪一方的行为或者供货凭据上仅加盖有船舶的船章,加盖船章的行为对哪一方产生约束力;(3)船舶修理或改建时,船方与提供修理或改建服务的承揽人之间因对承揽人的义务是否包括提供物料和配件发生争议,作为承揽合同外第三方的供应商如果与收货方的合同约定不明,也需要准确界定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的买受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因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仅为船舶的组成部分,不是船舶本身,也不属于船舶物料和备品,此类争议可确定为上一级案由。管辖则应根据合同争议的相关
管辖规则,确定由相应的海事法院管辖。

在立案阶段,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初步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诉请初步确定案件案由,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再根据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展现的事实,最终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确定案件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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