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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委托人向受托人偿还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垫付的必要费用和相应利息的合同。受托人一般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受托事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6.html
船舶代理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是指船舶代理人接受船方的委托,代为办理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事务、船舶进出港手续等事务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代理合同纠纷。船舶代理人一般为法人机构,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才可从事船舶代理业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6.html
航运实践中,船舶代理机构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等。在船舶代理机构代办业务涉及订舱业务、承揽货物、组织客源等事务时,需根据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和合同履行情况,甄别船舶代理人是接受船方的委托还是货方的委托,从而确定其从事的船舶代理业务还是货运代理业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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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6.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船舶代理合同纠纷属于海商案件,该类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6条第1 款的规定,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该类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因此,就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而言,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相应辖区的海事法院管辖。至于各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则应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中的第
259条、第265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地域管辖划分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海事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6.html
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另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法》第8条,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
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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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6.html
审理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是以《民法典》合同编第 23 章委托合同、合同编第1分编中的相关规定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国际海运条例》的相关管理性规定,以及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也是审理案件的依据。但应注意的是,当事人违反相关管理性规定对合同效力产生何种影响,应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认定,不宜
一概否定合同的效力。
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则首先还应依据《海商法》第 14 章第269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 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舶代理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船舶代理人是接受船方委托,代为办理与船舶营运和进出港手续有关的业务而形成的合同。实践中存在因未准确理解该案由而将案件错误定性的情况。例如,混淆船舶代理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某船务代理公司为货方提供码头货物装卸、物流等事项的代理服务,货方向某船务代理公司支付代理
费。虽然请求支付费用的当事人名称包含船务代理的字眼且争议与代理事务的履行和代理费的支付有关,但考察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其并不涉及为船舶有关营运业务和进出港手续等事务,此时不宜确定为船舶代理合同。又如,未注意受托人所代理事务的类型,将受船方委托代为办理的一般性事务混淆为船代业务,认为只要是受船方委托代为办理的事务,均为船代事务,此系对船舶代理合同纠纷这一案由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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