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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既可能是有偿合同,也可能是无偿合同。对保管费有约定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据《民法典》第510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具有保管合同的一般属性,是以海运集装箱为标的物的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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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8.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35条的规定,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属于海商案件,该类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6条第1 款的规定,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该类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因此,就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而言,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相应辖区的海事法院管辖。至于各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则应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中的第
259 条、第265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地域管辖划分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海事法院。
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另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
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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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8.html
审理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主要是以《民法典》合同编第 21章保管合同、第 22 章仓储合同、合同编第1 分编中的相关规定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8.html
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则首先还应依据《海商法》第269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 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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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事先专门针对集装箱订立保管合同的情形并不常见。当事人以该案由起诉,较多见于因集装箱堆存费争议导致债权人对集装箱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集装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集装箱无法依约返还,集装箱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请求返还集装箱引发的纠纷。确定案由时,应注意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区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还是相关方与港口经营人之间因集装箱引起的仓储或保管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一定程度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35条使用了“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这一表述。“堆存
合同”并不构成一类独立的合同,事实上可以被仓储合同或保管合同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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