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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属性,是以海运集装箱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具体而言,是海运集装箱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或用箱协议,由海运集装箱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将海运集装箱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
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承租人将海运集装箱完好交还出租人的合同。集装箱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集装箱的型号及数量、租金支付、交箱、还箱、租赁期限、保险、转租、违约责任等。承租人一般是海运承运人、物流公司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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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9.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8条规定,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海商案件,该类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9 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因该类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因此,就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而言,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租赁物使用地或约定的履行地相应辖区的海事法院管辖。至于各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则应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中的第259条、第26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地域管辖划分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海事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9.html
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另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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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9.html
审理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主要是以《民法典》合同编第14章租赁合同、合同编第1分编中的相关规定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9.html
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则首先还应依据《海商法》第269 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1 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29.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案由时,应注意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与以动产为租赁物的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其区别主要在于租赁物是否为海运集装箱。如果不属于海运集装箱,仅为一般动产,因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产生的争议则可能不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航运实践中,对集装箱与一般动产租赁物通常比较容易识别,在立案环节对此予以
查明和把握即可。另外,航运实践中,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如何定性存在一定争议。主流观点认为,集装箱是承运人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提供的运输工具的组成部分,在运输过程中直接装载、接触货物,属于《海商法》第47条规定的“其他载货处所”。如果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如果是由托运人提供,依据
《海商法》第42条第5项的规定,则集装箱属于货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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