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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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主体与两个合同。虽然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约方仅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但合同的履行却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主体。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既涉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
的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还涉及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其与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在某些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与前述合同均存在一定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34.html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出租人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而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出租物的确定不必然依赖于承租人的意愿。(2)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或者说租金是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付价款的分期负担,租金的价值不仅包括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格,还包括了购买价款的利息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3)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的归属作出不同安排,例如,由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以及承租人以支付象征性价款留购等。而租赁合同履行期满,租赁物仍属于出租人所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34.html

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在于:(1)是否存在租赁物的介入。前者存在租赁物,后者则不存在租赁物;合同履行期满后,前者存在对租赁物归属的安排,后者经涉及货币资金的借入与归还。(2)前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份合同,后者仅涉及两方当事人、一份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34.html

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于:(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的是货款,出卖人让渡的是货物的所有权,合同的本质属于买卖合同,只是在付款方式上采取区别于一次性付款的分期付款方式,货物所有权从卖方移转于买方的时间与买方价款支付进度挂钩。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主要承担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功能,而非必然是以租赁物所有权的让渡换取价款的功能。承租人是以租金而非货款的形式对租赁物的使用支付对价,除了租金外,承租人还需负担出租人因资金融通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出租人应获取的正常利润。(2)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到期后,买受人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归属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存在直接租赁物归承租人、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或者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款留购三种形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34.html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属性,不过是标的物指向了具体的船舶,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船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34.html

船舶融资租赁一般与光船租赁相关。出租人包括银行或船东、船厂等。在银行为出租人的情况下,银行先以购买人的身份出现,按照承租人对出卖人、船舶的要求购买船舶,再将船舶光租给光船承租人,由光船承租人营运所得以租金形式支付给银行。承租人依约定支付的租金全额偿付银行的融资成本和应得的合理利润后,再依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最终确定船舶的归属。船东或船厂作为光船租赁的出租人时,与银行的前述操作并无本质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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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34.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海商案件,该类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1 款的规定,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9 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因该类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因此,就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而言,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租赁物使用地或约定的履行地相应辖区的海事法院管辖。至于各海
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则应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中的第259 条、第265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地域管辖划分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海事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34.html

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另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法》第8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
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法律适用]

如果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可直接依据《海商法》《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当事人约定租金全额支付后船舶归承租人所有,此即构成所谓租购条款,依据《海商法》第154 条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承租人。如果对船舶的最终
归属的约定赋予了其他选项,则应从合同约定。《民法典》合同编第15 章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

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则首先还应依据《海商法》第269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 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该类争议的案由时,应当注意对案涉合同的法律定性。司法实践中,船舶建造、船舶买卖、船舶租赁实务中时常有融资因素的介入,对租金与租赁物价值差距过大的合同,以及约定内容与《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存在些许出入的合同,应如何定性从而确定其案由,是关键所在。应当依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船舶的价值、租金的构成及支付方式,船舶最终归属的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等情况,区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与船舶建造、船舶买卖和船舶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合同关系,区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与一般的船舶租用合同关系等,对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
最终认定。立案阶段作出初步认定后,实体审理阶段如认为不妥,可以依据庭审审理的情况改变立案阶段初步认定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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