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2.html
船舶建造合同,是指船舶建造人按约定条件建造船舶,由定造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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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2.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 12条的规定,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09 条进一步指出:“本规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关的工程监理;本规定中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系指舱盖板、船壳、龙骨、甲板、救生艇、船用主机、船用辅机、船用钢板、船用油漆等船舶主体结构、重要标志性部件以及专供船舶或者船舶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建造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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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2.html
《海商法》在第14 条第2 款关于在建船舶抵押的规定中提到“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但有关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规则,《海商法》并无具体规定。从法律属性上讲,船舶建造合同应该属于广义的承揽合同的范畴,并与建设工程合同非常类似。在法律适用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民法典》第17 章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及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并参照适用第 18 章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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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2.html
同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在司法实务中也具有典型性和多发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明确列为第三级案由。在这里注意区分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由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船舶建造合同中的船舶建造人又称船舶承揽人,通常指造船厂家;船舶定造人,又称购买人,通常指船舶公司。船舶建造合同通常为格式合
同。有时,船舶建造合同与船舶买卖合同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容易发生混淆。船舶建造合同与船舶买卖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有按照约定条件建造船舶的过程,属于广义的承揽合同范畴;而后者仅要求移转船舶的所有权,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指向的标的通常是旧船。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要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正确
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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