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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合同,是指船舶出卖人交付船舶给买受人,由该买受人取得船舶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当事人因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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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3.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买卖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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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3.html
船舶买卖合同在《海商法》上并无明确规定。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在买卖合同部分没有具体规定时要适用合同编通则部分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也具有适用的效力。由于船舶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就是船舶所有权的移转,这就涉及船舶权属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也有必要适用《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但这还是要与船舶买卖合同本身严格区分。在诉讼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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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43.html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典型性和多发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明确列为第三级案由。在这里注意要把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与船舶权属纠纷案由区分开来。前者属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后者则涉及的是物权权属变动的结果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按照《民法典》第215条关于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原则的规定,对
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具体到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如果当事人是因船舶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应该适用本案由;如果当事人是对船舶所有权的转让登记或者共有关系以及妨碍船舶所有权行使的情形提起诉讼,则不应适用本案由,而应适用船舶权属纠纷案由。此外,还应注意船舶建造合同和船舶买卖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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