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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船舶航行,海上、通海水域进行的生产和作业造成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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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1.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 6 条和第7 条的规定,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以及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都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此类案件均可定性为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损害发生地、加害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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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1.html
这里的人身损害就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及健康权。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就是指因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民法典》对人身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构成及损害赔偿问题作了一般性规定,对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一般适用的效力。《海商法》对于船舶碰撞时致第三人人
身伤害的情形作了规定,其第169 条第3 款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 178 条的规定相符。至于赔偿范围,要做好有关专门法律法规与《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特别是在专门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要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海上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对于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对此诉讼程序有更为细化的规定。在此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国内港口与港口之间的因海上旅客运输发生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适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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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1.html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主要包括海上、通海水域航运以及海上、通海水域生产作业过程中,以及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港口作业及建设过程中,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纠纷。与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样,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也属于多发性海上、通海水域的侵权纠纷,具有典型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同样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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