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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船舶航行,海上、通海水域进行的生产和作业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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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2.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 6条的规定,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责任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此类案件也可定性为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的规定,因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损害发生地、加害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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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2.html
《民法典》对财产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构成及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一般性规定,当然可以适用于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虽然《海商法》并未对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但是依据该法第169 条第2款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过失程度应
当承担的比例。该款规定也可适用于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情形。《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海上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对于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对此诉讼程序有更为细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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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2.html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主要包括海上、通海水域航运以及海上、通海水域生产作业过程中,以及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港口作业及建设过程中,对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纠纷。此外,由于海上、通海水域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而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纠纷,也属于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在法律适用上,除了要适用有关专门法律和司法解释外,还要注意与《民法典》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的对接。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也属于多发性海上、通海水域的侵权纠纷。基于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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