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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船舶航运或其他作业活动造成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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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3.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1 条的规定,因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损害发生地、加害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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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3.html
《民法典》第328 条、第329 条明确规定了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及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有关侵权责任的构成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虽然《海商法》并未对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依据该法第 169 条第 2 款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过失程度应当承担的比例。该款规定也可适用于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的情形。《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程序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
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对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的范围和诉讼程序作了细化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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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3.html
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是海洋及通海水域开发利用的重要形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生产行为。若海上、通海水域养殖的权益受到船舶航运或其他作业活动侵害的,受害人有权提起赔偿诉讼。当然,养殖区应当有合法有效的养殖许可证,并要及时发布有效的航行通告,这样才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养殖生产的正常进行。为促进海上、通海水
域养殖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在侵害客体上的特殊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与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及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等并列为第三级案由。此类纠纷在法律适用上,除了要适用有关专门法律和司法解释外,还要注意与《民法典》及相关配套司法解
释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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