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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以外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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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4.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 65条和第66条的规定,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以及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环境、破坏通海可航水域生态责任纠纷案件均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 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陆源污染源造成海上、通海水域污染的,应由海事法院管辖;陆源污染源未造成海上、通海水域污染的,则不
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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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4.html
《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于陆源、海洋建设项目,船舶建造、修理、拆解,以及港口作业等污染损害的预防、治理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也有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程序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对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的范围和诉讼程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4.html
如同上述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中所述的,对于本案由相关纠纷的处理,要注意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衔接适用,同时也要注意与有关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司法解释做好对接,避免适用法律上的遗漏或者错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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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是除船舶以外的航运、生产、作业,主要包括船舶建造、修理、拆解,以及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域、滩涂等污染及相关损害的纠纷。这类纠纷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的区别在于污染来源的不
同:海上、通海水域污染包括陆源及其他来源的污染,而船舶污染的污染源来自船舶。
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属于非常特殊的案件类型,同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样,这类纠纷的处理也关系到水资源的保护乃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基于处理纠纷的特殊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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