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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船舶与船舶之间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碰撞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按照引起船舶碰撞的原因不同,可以将船舶碰撞分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8.html
(1)过失碰撞。此为船舶碰撞的典型形态。具体又可分为:单方过失责任的船舶碰撞,依据《海商法》第168 条的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双方过失责任的船舶碰撞,依据《海商法》第169 条的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第169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8.html
(2)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碰撞。依据《海商法》第 167 条的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8.html
(3)故意碰撞。这种情形在实务中比较少见,在这时,故意碰撞的船舶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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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8.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 条的规定,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属于典型的海事案件,该类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 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请求损
害责任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进一步明确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
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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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8.html
处理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商法》第 8 章即船舶碰撞章。《海商法》第8章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是参照《1910 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制定的。我国于 1994年3月5日正式加入该公约。《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其有关诉讼程序作了规定。《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有关船舶碰撞的实体问题和诉讼程序作了进一步的具体化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舶碰撞是经常发生的海上侵权行为,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是海商海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属于典型的海事侵权案件。同时,由于船舶碰撞的原因往往非常复杂多样,其责任构成以及责任承担的判断比较特殊,也并非一般的民事侵权规则所能完全解决,各国家和地区海商法多是对船舶碰撞予以专章规定。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以突出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船舶碰撞的概念在学理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一切船舶间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接触,致使一方或双方发生损害的事故;而狭义上的船舶碰撞仅是指海船同海船或者海船同非海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其他可航水域,在航行中或停泊时发生相互接触,造成人身、船舶或其他财产损害的事故。对此,《1910年统一船舶碰
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1条规定:“渔船与渔船或者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对这种损害的赔偿按下列规则处理。”其第13条同时规定,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一船由于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操纵,或由于不遵守规则,而给他船或任一船上的货物、人员造成的损
害的赔偿,即使碰撞实际上未曾发生。《海商法》第165条规定的是直接接触的船舶碰撞,并未涉及海船同其他船只之间的间接碰撞问题。而在第170条规定了“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则进一步明确:“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已失效)进一步明确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沿袭这一规定,将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规定为包括浪损等该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时,对“船舶碰撞”的含义并未作出修改。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见,我国也是采用了广义的船舶碰撞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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