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对海事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和近年来海事海商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民
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海事海商纠纷确定为55个第三级案由。需要说明的是,本部分纠纷案由并不包括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海事支付令、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等案件,这些案件虽列在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但仍由海事法院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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