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3.html
独立保函转让纠纷是独立保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通常是指保函开立人、受益人及新受益人之间就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而产生的纠纷,性质为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涉及如何认定付款请求权的转让,包括独立保函是否约定了付款请求权可以转让、是否规定了确定新受益人的单据以及是否可以多次转让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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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3.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来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果是涉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5 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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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3.html
如果纠纷具有涉外因素,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关于合同纠纷的冲突法规范确定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准据法,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3.html
如果案件适用中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独立保函转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当事人在保函中选择适用的交易示范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交易示范规则,法院不能主动援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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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为第三级案由。对于一般的担保合同,主合同权利转让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因具有从属性,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其权利应当随主合同一并转让。而对于独立保函,独立性决定其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基础合同权利人的变更不能自动导致保函权利人的变更。
因此,独立保函的转让仅受独立保函文本约束,除非独立保函文本明确表示可转让,否则不得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必须由保函文本载明可转让以及据以确定新受益人的单据条件。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也对基础关系转让做了要求,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第33条(d)款下(ii)项,除了第33条(a)(b)款及(d)款下(i)项规定的条件外,保函只有在转让人已经提供给担保人一份签署的声明,说明受让人已经获得了转让人在基础关系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方可转让。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该类纠纷尚不常见,转让问题可能在独立保函付款或欺诈纠纷中被当作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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