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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转让纠纷是信用证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性质为合同纠纷。信用证转让纠纷可能发生于第一受益人和转开行、第二受益人和开证行以及开证行与转开行之间。争议焦点涉及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相符交单及不符点的认定以及是否可以一次转让给多个受益人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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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9.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来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果是涉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5 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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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9.html
如果纠纷具有涉外因素,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关于合同纠纷的冲突法规范确定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准据法,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转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该领域广泛适用的国际惯例,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法院也可以参照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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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69.html
该案由为第三级案由。信用证根据是否可以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由于信用证的转让可能对开证申请人带来不利,因此在信用证上没有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情况下,该信用证就是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也就是说,只有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字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该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信
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根据信用证本身指示将信用证转让给另一个受益人,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将信用证项下的索款权利让渡给任何人,二者是有明确区别的。在信用证转让情形下,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涉及受益人身份的转让,第二受益人要提交相符单据才能取得款项。转让一个信用证的效果接近于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给第二个受益人。信用证转让与信用证款项让渡不同,在信用证款项让渡情形下,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9条的规定,信用证未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将其在该信用证项下有权获得的款项让渡与他人的权利。该条款所涉及的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力的让渡。可见,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可以让渡,但是除非信用证是可转让的,否则信用证项下的履行权利是不可以让渡给第三者的。而无论信用证是不是可转让的,信用证项下的索款权的让渡并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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