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0.html
信用证融资纠纷是指在信用证交易中因银行与进口商或与出口商以及担保人之间因特殊的融资安排而产生的纠纷,性质为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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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0.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来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果是涉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5 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对于信用证融资纠纷,如果有担保人为进口商或出口商与银行间的融资合同提供了担保,进口商或出口商与担保人同时被起诉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 条“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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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0.html
如果纠纷具有涉外因素,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关于合同纠纷的冲突法规范确定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准据法,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转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该领域广泛适用的国际惯例,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法院也可以参照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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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0.html
该案由为第三级案由。信用证的基本功能是国际贸易结算,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对银行信用的信赖,信用证被赋予了融资功能,愈加充分发挥了银行的职能。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可以通过信用证融资。银行在信用证项下对出口商的融资体现为:在开证行或保兑行的终局性付款之前,即向受益人先行垫付货款,包括出口商借钱备货、出口押汇(交单就收货款)、出口贴现(承兑就收货款)、福费廷业务等情形。银行在信用证下对进口商的融资体现在付汇环节。在付汇阶段,由开证行提供各种融资,先行支付货款,在融资到期后,由申请人偿还开证行,包括进口押汇、进口代付、提货担保等情形。在上述环节产生的纠纷即可以确定为信用证融资纠纷。当然,随着银行业务的发
展,在信用证交易下产生的其他类型的融资纠纷,也可以确定为信用证融资纠纷。通常,信用证融资纠纷还会伴随担保合同纠纷,两个纠纷应一并审理,可根据信用证融资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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