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4.信用证欺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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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纠纷是指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等认为信用证项下的交单及索兑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终止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纠纷,性质为侵权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涉及相符交单及不符点的认定、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欺诈例外情形的认定、欺诈的例外的例外的认定等问题。对于大多数信用证欺诈纠纷,当事人会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同时申请法院签发独立信用证临时止付令,法院要同时处理信用证止付保全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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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1.html

作为信用证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信用证欺诈纠纷应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果是涉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1.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 条,信用证临时止付保全申请的受理法院是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 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就止付申请作出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过程中,必要时还可以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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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1.html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不涉及欺诈问题,信用证欺诈纠纷由各国和地区国内法调整。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由于信用证欺诈纠纷为信用证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侵权纠纷,故应按侵权纠纷的冲突法规范确定准据法,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
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条款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但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因此,若信用证欺诈纠纷同时还涉及相符交单等合同争议问题,即便信用证中规定了准据法,该准据法也仅适用于信用证中的合同争议,人民法院还应对欺诈问题根据侵权纠纷冲突法规范单独确定准据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1.html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欺诈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该领域广泛适用的国际惯例,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法院也可以参照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1.html

针对信用证止付保全,虽然法院也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 条、第9 条、第11 条的规定就是否存在欺诈的止付事由进行初步实体审查,但由于止付保全属于司法程序问题,根据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即使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信用证止付保全,人民法院仍适用我国法律处理涉外止付保全
申请。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性的特点,导致信用证可能轻易地被用来作为骗取开证行款项的手段。例如,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达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从而使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或成为付款责任人。开证申请人虽不是信用证合同的当事人,但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若存在欺诈行为,可能会侵
害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申请关系、议付行在议付关系项下的权利,构成侵害债权的情形,故将信用证欺诈纠纷定性为侵权纠纷,开证行、开证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对于受益人的欺诈行为,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通常会向法院申请止付令,请求法院裁定中止信用证付款义务的履行,该程序的性质为行为保全,止付裁定项内容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对于信用证欺诈问题,《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未作出规定,留待各国和地区国内法解决。具体而言,就是在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下,可以突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确定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对
具体的信用证欺诈情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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