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2.html
信用证议付纠纷是指受益人与开证行或议付行之间,或开证行与开证行的指定人或授权人之间因议付信用证而产生的纠纷,性质为合同纠纷。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起诉开证行或议付行,或开证行的指定人或授权人起诉开证行。该类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信用证的有效期、相符交单及不符点的认定、是否存在信用证欺诈情形等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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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2.html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
系的地点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果是涉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 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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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2.html
如果纠纷具有涉外因素,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关于合同纠纷的冲突法规范确定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准据法,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2.html
审理信用证议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该领域广泛适用的国际惯例,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跟单信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证统一惯例》,法院也可以参照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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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信用证经受益人接受,构成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该合同项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具有单务性,开证行同意在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时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受益人对开证行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由于单据是决定开证行能否付款的唯一依据,该类纠纷争议焦点通常围绕受益人的交单是否构成相符交单展开。通
常,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当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其他的银行作付款、议付或承兑时,受益人可以选择向被指定的银行交单。当信用证规定可由任何银行兑用时,任何银行都是被指定银行,受益人可以选择自己最为方便的银行交单。在受益人向信用证规定的被指定银行交单的情况下,相符单据构成了被指定银行的付款责任。只要被指定行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操作,最终开证行就要承担付款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证议付纠纷,开证行或被指定的银行也可能会以受益人的索赔构成欺诈,付款应当被终止支付为由抗辩,此时虽然欺诈也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受理案件的法院仍应根据原告即受益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为信用证议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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