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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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法》第10 条第1 款、第12 条第5款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5.html

财产保险合同除具有下列特征:(1)以赔偿被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无损失即无保险。(2)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3)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代位权,这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所不可能有的一项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5.html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因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的争议。按照《保险法》第 95条第1款第 2项的规定,我国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5.html

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亦按照这一业务类型将相应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分为四个第四级案由,即: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同时,还有一个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类型的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5.html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5.html

所谓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一种最为典型的财产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为有形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我国现行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机器损坏保险合同、利润损失保险合同、涉外财产保险合同等种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的争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5.html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5.html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经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这一合同是约定在投保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进行赔偿。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为了减少社会风险给当事人带来的潜在的损失,对投保
人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有可能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都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要求保险人分担,通过这一方式来实现风险共担,从而减少社会生活的风险对人们正常生活的冲击,以维护社会稳定。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新的险种,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在当前社会发展最快的一种险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5.html

目前,在我国,按适用范围分类,责任保险业务主要是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及某些行业范围内的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最为典型的是交通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5.html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因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信用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进行商事交易的往往都是陌生人,因此,商事交易会存在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为了减少这一风险给债权人的商事交易带来的不稳定性,当事人可以与保险人签订信用保险合同,分担相应的风险,减少信用风险给商事交易带来的不稳定性,避免相应的损失。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根据保险人承保的信用风险的内容,分为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投资保险合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和雇员忠诚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因信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保证是一种最为典型的担保方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形式。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在学界与实务界分别有保证说、保险说、保险与保证二元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此案所涉保险单虽名为保证保险单,但性质上应属于保险合同。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此案的保证保险属于保险性质。”

在实践中,保证保险通常分为确实保证保险和诚实保证保险两大类。确实保证保险大概有合同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特许保证保险、公务员保证保险等。诚实保证保险亦称雇员忠诚保险。还有一种是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也称产品信誉保险。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因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特殊制度。按照《保险法》第 60 条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具有法定性、附条件性、债权性,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直接赋予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权利,保险人有权依法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均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作出明确
细化的规定。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当事人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而产生的相关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 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1 条第1 款的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保险法》第 2 章第 1节、第3节等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应纠纷;同时应该注意《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民法典》总则编和《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还应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请注意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规定,如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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