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按照《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保险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保险法律关系,进而规范保险行为。而保险纠纷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之间就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6.html
根据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因此作为第二级案由的“保险纠纷”,按照保险类型的不同构建了七个第三级案由,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费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和人身保险合同纠
纷又分别建立了不同的第四级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6.html
关于保险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6.html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相关专门法院的管辖做了特殊规定,如涉及上海、北京的保险纠纷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涉及上海和北京的保险纠纷的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北
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在适用“保险纠纷”案由确定相关管辖法院时,应当注意上海、北京的特殊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6.html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保险纠纷”案由涉及的案件都是商业保险的案件,即应该适用《保险法》进行裁判的案件。我们知道:根据经营目的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障社会成员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
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而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的一种商业行为。因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应该适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十七、劳动争议”的“187.社会保险纠纷”,其中包括五个第四级案由:(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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