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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营业信托,也称商事信托或信托营业,与民事信托不同的是,营业信托以营利为目的,以信托方式从事的商事行为。在我国,营业信托属于一种金融活动,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故《信托法》第4 条明确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证券投
资基金也是一种典型的营业信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8.html
一般认为:营业信托具有下列特点:(1)营利性,即同民事信托相比,营业信托通过受托人的管理活动获得相应的利益;(2)营业性,营业信托往往是以信托公司的方式进行经营,通过公司经营的方式管理信托财产;(3)商品性,即信托公司会将商业信托受益权凭证化或证券化,通过经营相关产品获得收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8.html
营业信托往往包括下列业务:(1)资金信托;(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4)有价证券信托;(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9)办理中介、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营业信托纠纷,是基于营业信托相关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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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8.html
对于营业信托纠纷的管辖,属于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 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 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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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8.html
处理营业信托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主要是《信托法》,但同时我们需要注意,营业信托不仅受《信托法》调整,而且也受《信托法》的特别法一《信托业法》调整,在我国,没有《信托业法》,但是根据营业信托纠纷的具体情形,还需要关注《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98.html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
的通知》也属于处理营业信托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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