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纠纷

 

依据《信托法》第2 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为将财产权转移给他人管理或者处分者;受托人为接受该财产并且为某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而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者;受益人为享受该财产利益者。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最主要的信托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0.html

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作为最主要的普通法国家,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度,用益是指一个人掌握的财产为了另一个人的利益,让这个人对其占有并进行使用。但是用益制度仅为君子协定,是道德关系,而非法律关系,因此往往产生道德风险。为了减少这种道德风险,英国衡平法院的大法官们充分发挥他们的智慧,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0.html

我国于2001年4月制定了《信托法》,正式将信托制度引入中国。对合理管理经营财产、促进社会投资、增进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信托制度在我国不断地发展,已经取得广泛的应用。最新的事例就是《民法典》第1133 条中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信托制度的广泛应用,也导致了其纠纷的产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0.html

信托纠纷,是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因信托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的争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0.html

涉及信托纠纷的管辖,信托纠纷主要是因信托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是以遗嘱方式建立的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0.html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信托纠纷作为一种金融纠纷,在上海、北京,对于管辖法院有特殊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涉及上海和北京的信托纠纷的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在适用“信托纠纷”案由确定相关管辖法院时,应当注意上海、北京的特殊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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