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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是指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机构有权发布信息的人员,在特定场所制造、散布虚假的市场信息,使期货交易者对期货市场行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进行的期货交易并发生交易亏损,期货交易者要求虚假信息散布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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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1.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条、第5条、第6 条、第7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的规定,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就管辖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双方选择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协议或者根据书面管辖协议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为合同履行地;在级别管辖方面,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以期货交易所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1.html
对于上海和北京而言,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 条的规定,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
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两地相关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案件在选择适用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上述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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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1.html
处理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 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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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信息披露制度是期货市场的基石,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必须确保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在所披露的信息中没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严重误导,从而使投资者获得准确的信息并依此作出投资判断和决策。因此,期货市场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对期货交易者来说至关重要,对期货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产生决定性影响。
构成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的要件包括:(1)制造虚假信息的主体是特定的。虚假信息的实施者是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公司有关人员,具体包括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信息发布人员,期货公司的负责人、信息发布人员。(2)期货交易者因虚假信息产生误导并因此形成错误认识,实施期货交易行为。(3)制造虚假信息与期货交易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期货交易者的交易损失必须是对虚假信息产生信任,接受虚假信息后的行为所致。期货市场的不诚信行为不仅对期货交易者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破坏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为监管期货市场的虚假信息等失信行为,保护期货交易者的民事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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