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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欺诈是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活动中,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实情或制造虚假事实,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并实施一定行为的商业欺诈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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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4.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条、第5条、第6条、第7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 条的规定,期货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就管辖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双方选择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协议或者根据书面管辖协议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为合同履行地;在级别管辖方面,期货欺诈责任纠纷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以期货交易所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期货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4.html
对于上海和北京而言,期货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 条的规定,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
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两地相关期货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在选择适用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上述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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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4.html
处理期货欺诈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条、第67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第157 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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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期货欺诈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扭曲期货市场功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的信心,如不加以严格打击,将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法律、法规严格禁止期货欺诈行为,根据期货欺诈违法程度设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在民事责任方面,因当前尚无特别法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故应当根据《民法
典》第148条的关于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将期货欺诈行为认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欺诈的投资者享有撤销权,若其反而因欺诈行为获利,则可选择不行使撤销权而保留利益,若欺诈造成了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受到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民法典》第157
条的规定要求期货公司返还欺诈所得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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