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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代理合同是指特定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按照客户指令代其进行商品期货交易的协议。期货交易代理合同是期货经纪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规定客户的资格、客户的授权、交易指令、客户代理人、保证金、交易、结算和账户清算、资金调拨、佣金及有关费用、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术语解释和签署栏等内容。上述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即适用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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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6.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条、第5条、第 6条、第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 条的规定,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就管辖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双方选择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协议或者根据书面管辖协议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为合同履行地;在级别管辖方面,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以期货交易所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6.html
对于上海和北京而言,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 条的规定,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两地相关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在选择适用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上述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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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6.html
处理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 至30 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0 条、第36条的规定,《民法典》第3编第1分编通则的规定及第 25 章行纪合同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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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名为代理,实际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应当被认定为行纪合同关系。期货经纪机构与客户之间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由二者签订合同所规定的委托关系。这个合同的内容是由期货交易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依照该合同,客户委托经纪机构将客户买卖期货合约的指令传达到期货交易所;而经纪机构则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
已的名义入市执行指令。由于经纪机构是以自已的名义行事,所以对于交易所而言,是由经纪机构而不是客户承担交易后果。在客户违约的时候,经纪机构也必须首先向交易所承担责任。客户则根据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的约定,向经纪机构承担交易的后果。至于将其称之为“代理”则是商事习惯的产物,这种称谓最早源于英美法的商事惯例。
将这种关系称为“代理”并不影响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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