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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证合约纠纷是指因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不履行其保证责任而引发的纠纷。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负有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在期货交易中,投资人不是直接进场交易,期货经纪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交易对方订立期货合约,交易对方之间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这就意味着当期货交易中的一方投资人违约时,期货经
纪公司必须承担代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责任。期货交易所的保证责任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交易对方违约时,期货交易所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一般认为履约保证责任是期货交易所的责任。实际上,期货公司也负有控制交易风险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由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预先存放的履约保证金承担,一旦投资人发生违约
行为,这笔保证金要支付给守约一方。同时,根据交易规则,期货公司没有履行时,先由期货交易所代为履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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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7.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 条的规定,期货保证合约纠纷案件,当事人就管辖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双方选择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协议或者根据书面管辖协议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为合同履行地;在级别管辖方面,期货保证合约纠纷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以期货交易所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期货保证合约纠纷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7.html
对于上海和北京而言,期货保证合约纠纷案件的管辖,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两地相关期货保证合约纠纷案件在选择适用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上述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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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7.html
处理期货保证合约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至第51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10 条、第36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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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期货交易所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担保。之所以期货交易具有标准化的特点,即期货市场的参与者被认为在信用、交货的能力等方面是没有区别的,是因为期货交易所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了担保。这也是期货合约得以实现自由转让的基础之一。
期货交易所的担保具有以下性质:(1)该担保的性质是保证,即人保。期货交易所以自身的信用来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2)由于只是保证,所以在期货交易所破产的时候,交易者对期货交易所的财产并没有任何优先权,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获得清偿。(3)该保证责任是替代责任,即债权人无需向交易对方提出清偿要求,直接向交易所要求履行债务即可。交易所直接向债权人履行的同时,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4)如果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交易结算机构是分开设立的,则上述期货交易所的保证只能全部由期货结算机构承担。
除期货交易所应当提供担保外,期货经纪机构也负有保证合约履行的义务。期货经纪机构对于客户有转移交易利益的义务。此外,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经纪机构有义务对客户直接履行。也就是说,如果交易对方未能将客户的赢利交给经纪机构,经纪机构也应当向客户支付交易赢利。由于交易所为履约提供保证,所以在经纪机构是交易所会员时直接履行的情况很少见。但是,当经纪机构是介绍经纪的时候,则有可能。一方面,介绍经纪机构与客户的委托合同规定了一定的支付交易赢利的时间;另一方面,介绍经纪机构未能及时得到转移的盈利,甚至是经纪机构根本违约没有转移盈利,则介绍经纪机构仍然有义务自已承担该风险,将客户应得的盈利交付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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