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9.html
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是指发生在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者之间因强行平仓行为而产生的纠纷。这里的强行平仓,是指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或客户持仓所需的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比例,其又未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规定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有权对期货交易者的期货持仓进行反向交,将所得资金补足期货交易者所需保证金的法律行为。强行平仓是期货市场控制风险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为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但该项权利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才能行使。强行平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1)期货交易者保证金不足;(2)履行通知义务,将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和数额通知给客户;(3)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应合理;(4)应适度强行平仓;(5)按法律规定的平仓顺序强行平仓。若违反上述条件强行平仓的,造成被强行平仓者损失的,由强行平仓者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强行平仓权利方出于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具有行使该项权利的强烈动机。而对被强行平仓者而言,强行平仓的后果往往又是难以接受的,故较容易产生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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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9.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 条、第3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条、第5条、第6条、第7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的规定,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件,当事人就管辖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双方选择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协议或者根据书面管辖协议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为合同履行地;在级别管辖方面,期货强行平仓纠纷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以期货交易所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9.html
对于上海和北京而言,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件的管辖,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
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两地相关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件在选择适用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上述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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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9.html
处理期货强行平仓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 条至第 41 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84条、第106条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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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违反法律规定的强行平仓行为是产生期货强行平仓纠纷的根源。实践中,强行平仓纠纷主要具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未履行强行平仓通知义务产生纠纷。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通知强行平仓的时间、条件、方式。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在强行平仓前应履行通知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给被平仓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强行平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违规或违约强行平仓或超量平仓,或应当强行平仓而未平仓产生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应承担责任。
3.因强行平仓费用产生的纠纷。期货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规则强行平仓发生的费用,由被平仓的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客户追偿。期货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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