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0.html
期货透支交易是指客户在没有保证金或者交易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占用期货公司或其他客户的资金,继续持仓或者进行期货合约交易的行为。期货透支交易纠纷主要发生在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所之间以及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期货透支交易包括开仓透支交易和持仓透支交易两种。开仓透支交易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者期货公司的客户
在保证金水平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期货交易;持仓透支交易是指期货交易者或期货公司在其保证金账户中的可用保证金为零或者负值时,不追加保证金或在保证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利用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的自有或者其管理的资金维持现有“头寸”的行为。在我国,开仓透支交易和持仓透支交易都属于期货透支交易。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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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0.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 条、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的规定,期货透支交易纠纷案件,当事人就管辖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双方选择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协议或者根据书面管辖协议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为合同履行地;在级别管辖方面,期货透支交易纠纷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以期货交易所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期货透支交易纠纷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0.html
对于上海和北京而言,期货透支交易纠纷案件的管辖,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两地相关期货透支交易纠纷案件在选择适用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上述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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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0.html
处理期货透支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 条至第35 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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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期货透支交易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行为,由于我国实行金融业务专营制度,即只有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有权从事融资、信贷业务。故一般而言,期货透支交易会因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不具备相应融资、信贷资格而向客户或者期货公司进行融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在期货透支交易纠纷中,相关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为缔约过失责任。期货透支交易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因期货透支交易的认定问题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
认定为透支交易。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2.因未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义务引起的纠纷。当期货公司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时,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有通知期货公司或客户予以追加的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透支发生扩大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允许透支交易产生损失引起的纠纷。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期货公司或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允许期货公司或客户开仓透支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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