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1.html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是指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因期货经纪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期货经纪合同是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主要内容为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的合同。按照规定,期货公司在接受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之前,必须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合同
是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依据。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在法律上明确了期货经纪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行纪合同,还应当受到《民法典》第3 编第25章即行纪合同的规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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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1.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的规定,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就管辖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双方选择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协议或者根据书面管辖协议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为合同履行地;在级别管辖方面,期货经济合同纠纷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以期货交易所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期货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1.html
对于上海和北京而言,期货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两地相关期货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选择适用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上述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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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1.html
处理期货经纪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3编第1分编通则的规定及第25 章行纪合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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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中较常见的是因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入市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缔约过失引起的期货经济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00条第3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
即此种情形下,期货公司因具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外,因缔约时存在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效也是引起期货经济合同纠纷的原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1)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2)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期货经纪合同作为债权合同的一种,也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效力的规定,若期货经纪合同出现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时,应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2.格式条款及当事人约定引起的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期货经纪合同是一种书面的格式化合同。实践中,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均是期货公司事先统一拟定印制好的“标准合同”。当事人一般是按照格式化的条款作出约定,但允许双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格式化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若格式条款违反《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则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还应当明确约定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至第24条规定期货公司因客户交易指令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及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期货经济合同中交易指令方式不明确,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进行期货交易等情况。
3.期货经纪合同中的全权委托纠纷。所谓全权委托,是指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不具体指明委托的内容,而是概括性地要求期货公司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交易,即投资者授权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自已决定交易指令内容。由此可见,全权委托风险高,纠纷隐患大,考虑到由此对投资者权益甚至是期货市场的交易环境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因此期货交易中禁止全权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交易结算结果引起的期货经纪合同纠纷。因交易结算结果引起期货公司与客户产生的纠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因期货公司履行交易结果通知义务产生的纠纷;另一种是因客户对交易结果提出异议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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