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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托管,是指作为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向其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证券登记变更、股票分红派息,以及证券账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的行为。投资者不能直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应通过证券公司进行,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合同。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托管引发的纠纷,为证券托管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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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6.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一般签订有证券托管合同,证券托管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类纠纷管辖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8 条规定:“合同约定履
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
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证券托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二是证券托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如证券公司起诉投资者,要求支付托管费用等的,则接收货币一方证券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托管义务是否履行等其他标的的,
如投资者起诉证券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的,则履行托管义务一方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三是证券托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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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6.html
处理证券托管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 章“基金托管人”规定了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具备条件、适用范围、职责等。此外,可以参照2018 年第3次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5 章“证券的托管与存管”的规定,其中第34 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
托管其持有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自有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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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6.html
确定证券托管纠纷案由,要注意与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案由相区别。证券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因此,证券托管纠纷与证券存管纠纷在主体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证券托管纠纷主要发生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证券登记、
存管、结算纠纷则只能发生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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