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7.html
证券欺诈通常指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尽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但证券欺诈的构成要件仍应符合传统民法欺诈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一是欺诈方具有欺诈之故意;二是实施欺诈行为;三是被欺
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四是被欺诈方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证券欺诈违背诚信根本原则、证券发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既扭曲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也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故为各国或地区的证券法律所规制,相关主体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其中,因承担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即为
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7.html
根据实践中证券欺诈行为的表现不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可分为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欺诈客户责任纠纷等4个第四级案由。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是因证券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7.html
证券内幕交易是指掌握上市公司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的人,在该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之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直接或间接的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50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市场上的某些主体因为其特殊的职位、职业优势,可以比公众提早获得尚未公开、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即所谓内幕信息。若允许这些主体利用信息进行交易获利是不公平的,不仅侵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破坏投资者获取信息平等交易的机会),而且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扰乱证
券发行、交易市场。因此,各国或地区的证券立法都将其列为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之一。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7.html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是因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人为干扰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控制某一证券的价格或者走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决定,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
损失。此类纠纷案件的原告,通常是因行为人操纵行为导致其买入或卖出该证券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在特殊情况下因行为人操纵行为而受到损失的上市公司也可能作为原告,向行为人主张赔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7.html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此类纠纷案件占目前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大部分。证券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性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
陈述或记载。根据《证券法》第85 条规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根据《证券法》第85 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7.html
欺诈客户责任纠纷,是指因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义务时实施故意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行为所引发的纠纷。证券公司受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其进行证券买卖,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委托或行纪法律关系,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地履行受托义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其履行职责时与证券公司之间是
一种职务代理行为,证券公司对客户负的义务也就是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履行的义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理应为法律所禁止。根据《证券法》第57 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5)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7.html
[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7.html
证券欺诈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引发的民事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地法院确定管辖。但需注意的是,为引导金融交易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部分类型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由金融法院实施集中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7.html
一是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证券纠纷案件。2021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 条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证券纠纷民商事案件;2021 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 条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证券纠纷民商事案件。上述两院管辖的证券纠纷案件包括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
二是对涉及特定公司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2021 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3 条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3条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因此,对上述涉及特定公司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其他法院即便属于与纠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如被告
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地法院也无权管辖。
三是特定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纠纷。2021 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2条规定,上海金融法院有权管辖我国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 2 条也有类似规定,北京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在我国境
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纠纷。即对我国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纠纷,包括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证券法》第5条、第50条至第61条、第78条至第87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需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 条规定,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若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不应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证券欺诈行为,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证券发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了证券活动的效益和秩序,极大损害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020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沿用2008年、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内容,仍将证券欺诈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在其
项下列出4个具有典型性的第四级案由。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