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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是伴随生产社会化和企业股份化而产生的,同时也是信用制度高度发展的结果。何为证券发行,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均无明确的定义,按照是否区分证券募集和证券发行,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证券发行是创设证券权利的复杂行为,包括劝导投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分配证券、接受资金和交付证券
在内的各项行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证券发行特指发行人以集资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9.html
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来看,我国并未对证券募集和证券发行进行区分,而是将证券发行视为包括募集和销售活动在内的完整过程。因此,证券发行可以理解为发行人为了筹集资金等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投资者招募和销售证券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9.html
采用不同标准,可以对证券发行进行不同分类:根据发行对象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发行证券种类不同,分为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和基金券发行;根据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的关系的不同,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根据发行是否借助中介机构,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新修订的《证券法》第9条第1款确立了公开发行证券的注册制原则,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全面实行注册制后,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要求发行企业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投资者根据披露信息,自主判断,独立作出投资决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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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9.html
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因证券发行产生的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证券发行发生的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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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9.html
处理证券发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规定、《证券法》第2 章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以及参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19.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证券发行纠纷,是由于发行人、承销商的违法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纠纷。如果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虚构事实或有重大遗漏,构成虚假陈述的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只针对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卖证券造成损失如何给予赔偿作了规定。在证券发行过程中,
因证券认购、申购、赎回,证券发行失败或者因证券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被撤销等也时常产生纠纷,应当按照证券发行纠纷受理。证券发行纠纷项下包括两个第四级案由,分别是:(1)证券认购纠纷,指认购人与证券发行人之间在证券认购过程中产生的纠纷。(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指证券认购人与发行人之间因证券发行失败而产生的纠纷。鉴于证券认购纠纷、证券发行失败纠纷属于常见、多发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上述两个纠纷列为第四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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