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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保荐制度是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具有法定资格的证券公司(保荐人)按照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并为上市公司此后的信息披露等持续上市行为向投资者、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关承担保证与推荐义务的制度。证券上市保荐合同是指证券发行人就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为其证券上市担任保荐人而签订的
协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0.html
保荐制度起源于英国,最早出现在创业板市场,其目的是通过保荐人对上市公司进行质量控制,督导其规范运作,降低证券市场风险。21 世纪初以后,保荐制度开始被引入主板市场,扩大了保荐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我国证监会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在我国尚未确立创业板市场的背景下直接将保荐制度
引人到主板市场。2005 年修订《证券法》进一步确认了保荐制度,该法第11条第1 款明确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中国证监会于2008 年12月1日起全面施行《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前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同时被废止,目前该办法已经过多次修订,对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0.html
我国《证券法》第 10 条第 2 款对保荐人的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0.html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保荐人需继续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连带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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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0.html
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该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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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0.html
处理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证券法》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荐人的义务和保荐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证券上市保荐合同作为民事合同,其主要内容是约定聘请事宜、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终止事项以及双方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和上市之后一系列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和内部责任承担问题。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虚假称述、内幕交易、表决权买卖、不公允交易等一系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较为严重地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证券法》引入保荐制度旨在规范我国证券发行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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