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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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最基础的关系就是证券公司与投资之间的关系,这是证券交易的核心,也是证券交易制度意欲规范的主要社会关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业务之一就是证券经纪业务,即接受客户委托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并收取佣金。当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时,对于它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即居间说、代理说、行纪说与经纪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1.html

1.居间说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居间关系。居间是指一方当事人(居间人)为他方(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他方(委托人)付给报酬。居间人仅是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其既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是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从证
券交易的实际情况来看,证券公司不仅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而且还要通过其本身与交易对方订立证券买卖合同来实现投资者的目的,为投资者提供买卖证券、结算、交割、过户等证券服务。因此,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显然不是居间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1.html

2.代理说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即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为投资进行证券买卖,证券买卖后果由投资者直接承担。我国政策、法律规定中在用词上采用“代理”的表述,如《证券法》第133 条第1 款规定了“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
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也采用“代理证券买卖”这一说法。此外,各证券公司章程及其与客户订立的委托协议也毫无例外地认为,其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是“代理业务”。
基于这样的用词,多数观点认为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代理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1.html

3.行纪说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为行纪关系。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关系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如委托行纪人购买货物或出售货物;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
义向第三人购买货物或向第三人出售货物。行纪合同的特点在于它是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关系组成起来的,两个合同相互结合才构成了完整的行纪关系,单纯看任何一个合同都不是行纪。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委托关系符合有关行纪关系的基本要素,即证券公司作为行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证券买卖等业务,
收取佣金,由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并间接归于委托人。依据这一原理,证券公司享有投资者选择权、佣金请求权、管理投资者账户的权利、请求投资者接受依法进行的证券交易后果的权利、投资者违约时对委托合同的解除权、申诉权与诉讼权等。同时,证券公司承担公开的义务、遵守证券交易基本规则的义务、记录保存义务、缴纳交易风险准备金的义务、账户分立的义务、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等。资者则享有对证券账户上的证券和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对下单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关信息得知权、申诉权与诉讼权;同时,承担支付佣金的义务、证券公司因执行其指令而引起的后果的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遵守交易规则的义务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1.html

4.经纪说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不是单纯的代理关系,也不是单纯的行纪关系,而是具有特殊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该说认为,无论代理还是行纪制度,核心在于代理人或行纪人拥有某种授权并借此与第三人发生交易,而《证券法》调整证券经纪关系的着眼点仅在于识别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不涉及第三人的地位及证券买卖行为及其后果的承担问题。换言之,代理或行纪制度是调整被代理人或委托人对外关系的法律制度,而不直接调整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简单的代理或行纪关系,而是一种特殊、新型的法律关系,称之为经纪法律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1.html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是代理关系,证券公司以投资者名义进行证券交易,交易的结果由投资者承担。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即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是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以证券公司作为代理人,并以投资者名义参加证券交易,交易结果由投资者承担的协议。因该协议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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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1.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1.html

 

[法律适用]

处理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及《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要注意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因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数量较多,证券公司往往存在违法违规操作情况,此类案件大多数涉及欺诈客户,但查证难度较大,投资者面临举证难题。因此,为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法律上对证券交易代理行为进行规制十分必要。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证券交易代理合同
纠纷案件,厘清法律关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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