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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主要是指证券买卖,是指证券所有人将已经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有偿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广义上的证券交易,还包括对证券的质押、赠与、继承、设立担保等法律行为。一般我们说的证券交易,仅指证券买卖,也就是狭义上的证券交易。通过证券交易形成的市场,称为证券交易市场或者证券二级市场,可分为场内交易市场
和场外交易市场。前者是指证券交易所,又称集中交易市场;后者则是指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交易的场所。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9.html
经纪类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证券交易中最基础的法律关系,是证券交易的核心。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业务之一就是证券经纪业务,即接受客户委托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并收取佣金。证券交易中,就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代理说、居间说与行纪说等不同观点。我国法律规定中在用词上采
用“代理”的表述,如《证券法》第133 条第1 款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各证券公司章程及其与客户订立的委托协议也毫无例外地认为,其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是“代理业务”。基于这样的用词,多数观点认为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代理关系。证券交易的主体,是指证券交易市场上的投资者,大致可分为三类:(1)社会公众投资者。除了因其职务或者业务而被法律禁止或者
在一定期限禁止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人以外,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证券交易主体。(2)证券公司以外的法人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3)可以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法》第37条、第38条对证券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作了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所谓集中竞价,是卖方与买方之间、卖方内部之间、买方内部之间通过竞争决定交易价格的方式,在多个买主或卖主间,由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交易,其基本定价规则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证券集中交易的程序如下:投资人在证券商营业处开设账户,投资人向证券商报单,证券商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将委托人的买卖指令输入电脑终端,各证券商的场内交易员发出指令,上述信息一并输人交易所电脑主机并由主机撮合成交,成交后由证券代理投资人办理清算、交割和过户手续。非集中交易主要包括证券协议转让、证券大宗交易、证券的裁判转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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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9.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9.html
同时要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纪要第三部分对债权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等作出规定,认为对债券纠纷案件实施相对集中管辖,有利于债券纠纷的及时、有序化解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在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自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受诉法院也要选择适当的共同诉
讼方式,实现案件审理的集约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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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9.html
从传统民法上看,证券交易属于买卖行为,证券交易关系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其本质上属于债权的转移,证券所表示的债权由交易一方转移给交易的另一方。证券交易的双方分别处于卖方和买方的地位,只不过在证券交易中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证券。但是,毕竟证券交易不同于通常的买卖关系,具有其特殊之处,因此既要受《民法典》的规范,也要受《证券法》规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29.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鉴于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重要性和典型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并根据《证券法》对证券分类的规定,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项下列出了4个第四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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