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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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的书面凭证,是表彰股权的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的表现形式和记载内容都由法律规定。股票所载的权利是股权,股权包括投票权和收益权。股票的持有人可以凭借股票证明其股东身份并行使股东权利,或者通过交易股票获得收益。在我国,股票是
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证券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股票进行不同分类。根据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根据股票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和不记名股;根据股份是否用金额表示可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根据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可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等;根据股票发行对象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开发行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投资者、上市地、交易币种的不同可以分为A股、B 股和 H股。股票权利可因设立公司、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受让股权、继承股权等方式而取得,这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行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其间会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因而引发股票权利确认纠纷。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实践中,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0.html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债券购买者与发行债券的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为债务人,债券持有人为债权人。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包括公司在内的企业都可以成为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但对非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主体要求
比较严格,所以通常所说的企业债券主要是指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但是二者之间有很多不同之处。例如,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而公司债券并无此限制;股票代表的是股权,而公司债券代表的是债权,债券持有人在公司事务中无投票权;股票的利益是不确定的,与公司经营状况相关,而公
司债券在能得到偿付的情况下收益通常是固定的,因此与股票相比,债券具有风险小,增值潜力小、价格波动小的特点。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分为普通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公司债券是指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持券人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转换条件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可因买卖、受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当事人之间因确认公司债券权利归属而产生的纠纷称为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0.html

政府债券,也称国债券,指政府为了筹措经济建设资金、弥补财政赤字等特定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我国现行《国库券条例》规定的国库券即为政府债券的一种。政府债券分为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0.html

在我国只有中央政府能够发行债券,地方政府只能委托中央政府代理发行债券。实践中的政府债券,也都是指中央政府债券。依据不同标准,政府债券可作不同分类。根据期限的长短不同,分为短期政府债券、中期政府债券和长期政府债券;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向一般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发行的普通政府债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特定政府债券;根据债券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国债权利确认纠纷,是指因国库券权利归属产生争议引发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0.html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行基金份额来募集投资者资金,然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形式。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其最显著的特点就在于集合投资、分散风险和专家理财。通过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将分散的资金集
合起来,由投资专家以证券为对象进行有效的组合投资,能够分散风险,形成规模效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同,可分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对基金份额产生争议,可以引发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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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0.html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0.html

同时要注意设立了专门金融法院地区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管辖特殊规定。上海、北京金融法院相继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和 2021 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0.html

 

[法律适用]

《证券法》第2 条第1款、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处理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证券法》,《证券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债券的上市交易属于《证券法》调整范围,但是《证券法》并未将政府债券的发行纳入调整范围,政府债券属于是典型的豁免证券。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证券权利确认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证券权利确认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考虑到《证券法》规定证券包含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形式,这些证券权利类型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将因这些权利确认产生的纠纷列为第四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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