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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指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企业权力决策机关、执
行机关或监督机关的决策人员或重要组成人员,其不当行为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必然减损债务人的整体责任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其课以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3.html
实践中,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财产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全部被管理人接管,而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本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但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却将债务人的财产私自出售,由此导致债务人财产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有
关人员的不当行为直接损害了债务人的财产利益,并间接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但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和诉讼经济原则,不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作为债务人财产和事务管理的专门机构,管理人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其职责所在。管理人通过私力追收无法实现的,即可提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之诉,以诉讼程序实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3.html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具体可分为:(1)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企业破产民事责任的纠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5 条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对于破产无效行为以及破产可撤销行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要求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根据《公司法》第148 条、第149 条规定,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3.html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责任,是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前的个人侵权行为结果,其中要求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企业破产民事责任的纠纷和要求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性质上属于公司诉讼中有关企业高管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
责任纠纷。基于建立完善的破产责任制度考虑,将上述两种情形纳入破产程序中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由的适用范围,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基于破产法上的无效制度和撤销权制度而设立,属于典型的破产
法上的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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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3.html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虽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为被告,但系有关债务人利益的纠纷,目的在于增加财务人的责任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 条的规定,应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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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3.html
处理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128条,《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注意本案由与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的区别。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由此引发的纠纷为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但是,如果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后,或者擅自处分企业财产获
益的,如无法追回或者虽追回但不足以弥补债务人损失的,管理人可提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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