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破产抵销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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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该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标的是否相同、是否已届清偿期限,也不论债权债务是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由此引发的纠纷即为破产抵销权纠纷。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实际上避免了其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债务人财产,获得了全额、优先、个别清偿的地位。在破产程序中承认债权人的破产抵销权,主要是基于如果不允许抵销,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按照比例清偿,而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却被要求全面履行,有失公平。为避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失衡,破产抵销权制度应运而生。多数国家设
立了此项制度,以保障破产债权人利益,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则不允许进行破产抵销,认为有违公平清偿,如法国、西班牙等国。我国则规定了破产抵销权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是无争议的债务或者经过法院裁判、仲裁裁决确认的债权债务,且债权人的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即对债务人所负债务。
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不得主张破产抵销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6.html

破产抵销权源于民法上的抵销权,但与民法上的抵销权存在差异。主要区别在于:(1)功能不同。民法上的抵销权是为了节省当事人之间对债权债务的结算时间和费用,旨在消灭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避免交叉诉讼。而破产抵销权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在抵销范围内得以全额、优先、个别清偿。(2)行使的条件不同。民法上的
抵销权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债务标的种类相同,一般以金钱或者种类物居多;二是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未届清偿期,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务不得抵销。而破产抵销权,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理由是:(1)破产为概括的清偿程序,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为主,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债务均可通过债权申报的方式转为金钱债权债务,故不同标的、不同种类的债权债务均可抵销。(2)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也即未到期债权因债务人破产而加速到期。同时我国也允许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进行申报,表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也是视为清偿期已经届满,可以抵销。当然,对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由于能否实现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国外立法一般作出一定限制,如将抵销额进行提存或者要求提供担保等。(3)行使的主体不同。民法上的抵销权,双方均可主动提出抵销,但破产抵销权只能由破产债权人行使,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管理人均无权主动提出。因为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后,即丧失对破产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除非重整程序中自行管理财产),其自然无权行使抵销权。而管理人主动抵销,将使该债权人获益,减少破产财产,客观上对多数债权人不利,有违其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活动的职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1 条规定,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除非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债务人的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破产抵销通知后,需要对破产抵销权进行审查,包括对基础债权进行审查,如债权真实性、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同时,还要对破产抵销权是否符合法定行使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是否不存在禁止破产抵销的情形,如债务人的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以及债务人股东滥用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系禁止抵销的债务。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均可提起破产抵销权之诉。管理人提起本诉,还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通知之日3 个月内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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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6.html

破产抵销权纠纷为破产程序开始后针对债务人财产所引发的纠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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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6.html

处理破产抵销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 40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41 条至第 46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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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本案由,应注意与民法上的抵销权纠纷相区别。破产程序中,并不排斥民法上的抵销权在不违背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下的适用。如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抵销等。因此,如果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种类相同且均已届清偿期,债权人主张撤销的,应适用民法抵销权的相关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破产抵销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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