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5.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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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债务人、债权人与管理人对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情况、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性等发生争议引发的纠纷。在破产案件中,债权的申报和确认是保障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而获得清偿,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
行的财产请求权。非法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债权。因此,破产债权需要经过债权人申报,管理人登记、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以及确认环节。破产债权确认是关键环节,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只有经确认后才能成为破产债权,债权人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并获得清偿。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形式审查。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后,须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债权人之间对于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均可以进行质询。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异议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即:(1)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自身的债权有异议;(2)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的债权有异议,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对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有影响,故债权人对于他人的债权也有异议权;(3)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自身债权有异议提起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其余两种情形较为少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9.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8 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根据该条规定,
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当首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也即存在异议前置程序。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异议人方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起诉期间则为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提起。如果当事人确有法定事由未能在15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可以依法申请顺延期
限,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15日为由不予立案受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9.html

当事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条件为:(1)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法律规定无须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 款、第56 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无须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 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法律规定无须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3)经过了异议前置程序。即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管理人提出了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或更正才能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7 条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而不能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本案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9.html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分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债务人的职工对于管理人所列请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上述清单记载的费用数额及相关事项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职工破产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
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债权的民事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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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9.html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 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债权确认纠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以便诉讼审理和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即使诉讼标的不属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该法院也享有专属管辖权。对于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可由原审理法院
继续审理,不必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7 条第2 款规定,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根据标的金额,按级别管辖的规定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如果属于海事纠
纷、专利纠纷、证券纠纷等须专门管辖的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9.html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8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债权人应当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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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处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 48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6条至第9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7项规定,管理人的职权之一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如果债务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将使管理人陷于既审查债权不予确认,又代为提起诉讼的矛盾状况。对此,有观点认为,在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此项诉讼不能由管理人代表,而应由债务人权力机构决定其代表进行诉讼。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其他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异议债权人为原告,被异议债权人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作为原告,债务人列为被告。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此,税务机关提起的此类诉讼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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