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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收非正常收人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公司法》第147 条第2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人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不属于其个人所有而是属于企业的财产,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应当予以追回。《企业破产法》第36条明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人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根据《公司法》第216 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0.html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对于何谓非正常收人,《企业破产法》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 第1款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下列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人:(1)绩效奖金。因为在债务人已经破产的情形下,无绩效可发,如果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发放绩效奖金,明显不合理,系非正常收入。(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人。因为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可能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此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获得工资性收入,亦明显不合理,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3)其他非正常收入。此为兜底条款,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果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债务人处获取的与职务有关的收人,明显超出其他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同样工作条件下的正常收入,则明显超出部分的收人可能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在认定非正常收入时,即使债务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此予以确认,但如收入明显不合理,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当然,违反财务制度的收入肯定是非正常收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0.html
管理人核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取非正常收人后,向其发送通知,要求返还有关财产。如果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不予答复或者拒绝返还或者仅返还部分财产,管理人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追回,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并将追回的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 条规定,当管理人怠于追收,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予以追回。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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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0.html
管理人提起的此类诉讼,实质是行使债务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恢复债务人财产,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 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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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0.html
处理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36条、《公司法》第1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 条和第24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0.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案由名称上虽为“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规定,管理人因追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而引发诉讼,也应适用本案由,也即予以扩张解释。因为追收非正常收入与追收被侵占的企业财产,虽可能表现为不同类型请求权的行使,但其目的均在于否定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害企业财产而导致债权人整体可清偿利益不当减少,故均应由管理人追回。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9条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的,根据该纪要精神,清算组提起的诉讼也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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