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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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其他权益予以追收所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由此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而债务人在进人破产程序前,可能存在对他人享有债权的情形,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如存在尚未收回的借款债权、因出售货物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或者
因转让股份而形成的股权转让款债权等,债权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当收回债务人在外财产、进行债权追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3.html

为使管理人更好地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全体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利用各种手段隐匿和转移财产,《企业破产法》第17 条第1 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3.html

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即次债务人,该债务既可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能是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是指一切持有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人,包括合法持有以及非法持有。次债务人拒绝清偿,或者财产持有人拒绝交付财产的,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清偿、交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 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债务人破产,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却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也即明知而故意为之,则不免责。如果行为人不知债务人破产,则可免责。当然,行为人虽然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未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如债务人在获得清偿财产或者接受财产后转交给管理人,则不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可免责。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3.html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管理人不予追收,怠于行使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 条规定,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即债权人原则上应当通过督促管理人行使追收权利,如果经督促,管理人依然不作为的,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
全体债权人起诉,提起对外追收债权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追回的财产应当归人债务人财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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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3.html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系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收回和清理,属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原则上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7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该规定,如果案情复杂,应追回的财产标的物较大、争议又较大或者专业性较强,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受理破产法院不便审理的,可以依法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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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3.html

处理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 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本案由时,应当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追收非法正常收入纠纷相区别。上述案由中,虽然追收行为的主体均为管理人,性质均为债权请求权,但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中追收的对象是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而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和追收非法正常收入纠纷中追收的对象为债务人的出资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追收债权,顾名思义,所追收权利的性质是债权,权利基础是债权请求权,管理人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而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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