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属于“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项下的第二级案由。《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并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因此,有关债务人的诉讼由管理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承受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6.html
本部分案由与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相比,删除了“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申请破产和解”三个第三级案由,将上述案由放入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中“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项下,并在该第三级案由下增加“申请对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案由。上述三种案由适用的是非诉程序,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特别程
序,而本部分案由则为诉讼程序,系破产衍生诉讼程序,也即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等发生争议的,均应另行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即为破产衍生诉讼。破产衍生诉讼独立于破产案件,系普通民商事案件。此次调整,案由划分更为科学、合理。本部分其他案由则未做修改、调整。在确定本
部分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三级案由,在无法归入具体的第三级案由时,可适用“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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