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公司减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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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即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资本过剩或者亏损严重而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减少注册资本额。公司减资纠纷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过程中因减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公司减资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资产返还给股东,从而减少公司的净资产。一般而
言,是在资本过剩的情况下,适当减少公司资本,有利于发挥公司资本的使用效益,减少资本的闲置和浪费,使公司和股东均能受益。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减少公司净资产的减资,这种减资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目的是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平保持相当。一般而言,是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造成严
重亏损的情况下,公司的过度亏损会使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与实有资产严重不符,对债权人造成误导和欺骗,也会使股东无法得到回报,所以为了使公司资本与资产相当需要减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5.html

《公司法》第177 条对公司减资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即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具体而
言,公司减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1)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并相应地对章程进行修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作出减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2)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4)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办理减资登记手续。可见,《公司法》对公司减资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的条件和程序,可能引发公司减资纠纷。因此,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违反法定程序的减资,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确认减资行为无效或撤销公司减资决议,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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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5.html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 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确定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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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5.html

处理公司减资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43条、第177条、第179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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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因《公司法》未对股东减资比例进行规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进行减资,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者持股比例不变;也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减资,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无论公司采用何种方式减资,股东减资的比例必须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减资纠纷案件在类型上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的减资行为无效或者撤销公司的减资决议;二是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减资的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一是公司减资决议无效之诉。公司股东减资比例未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未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对公司减资比例有异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减资决议无效。公司减资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是对公司减资比例有异议的股东,被告是公司。二是公司减资决议撤销之诉。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作出了股东会决议。但是,股东会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股东会减资决议。《公司法》对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作了规定,即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行使,超过法定期限,撤销权消灭。三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诉讼。公司股东认为其他股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滥用了股东权利,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给其造成损失的,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其他股东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减资的债权人保护程序,对公司减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救济途径作了规定,设置了通知债权人、债务清偿或者提供担保的程序。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后,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也未对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提起停止减资之诉和公司减资无效之诉。一是停止减资之诉。公司减
资尚未完成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行使停止减资请求权,要求公司停止减资活动。在向公司请求未果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减资活动,或者依法履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义务。二是公司减资无效之诉。公司减资完成后,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减资行为无效,从而恢复公司
减资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公司对外偿付能力,使公司的资本恢复到进行减资之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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