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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或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未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03.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 条第1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101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于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和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的一方当事人败诉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30日内起诉但败诉的,其应当承担由于财产保全申请不当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如果
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也应当对其保全措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 105 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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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03.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诉前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7 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
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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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03.html
处理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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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规定本案由,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与诉讼保全有关的案由区分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和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两种情形、两个第三级案由。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诉讼保全的分类和审判实践的需要进行重新整理,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进行区分,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性质并无差别,故将二者合并为统一的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1)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前提条件是“申请有错误”。也就是说,申请错误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原因,二者有因果上的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不宜承担责任。(2)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应注意
的是:①赔偿的主体。赔偿的主体是申请人包括利害关系人、诉讼当事人等。②赔偿的损失。赔偿的损失是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一旦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损失,就可以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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