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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是指驻香港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军人在执行职务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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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09.html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规定,香港、澳门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非执行职务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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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09.html
处理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23 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23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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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09.html
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第三级案由。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沿用这一第三级案由,根据体例和结构的调整将其置于侵权责任纠纷之下。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延续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这一案由的适用具
有特定的指向,仅适用于侵权人为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军人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23条规定:“香港驻军人员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
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23条规定:“澳门驻军人员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澳门居民、澳门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澳门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践中,对于本案由的确定,主体上应当限定于侵权人系“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且是针对上述主体所实施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职务行为”是相对于“个人行为”而言的,职务行为的特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职务行为必须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这个过程包括从开始执行到职务活动的完结;二是所为的行为必须在职责范围之内,主体的行为要在法律或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学理上对于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划分为四类,分别是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折中标准说、与综合标准说。我国的法律实践标准采用客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认为判断职务行为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外观,即行为外观使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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